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146号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34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146号
【提示】公司请求股东补缴出资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应与公司之间一般的债务进行抵销。
【提示】公司请求股东补缴出资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缴纳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应与公司之间一般的债务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