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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桂民三终字第20号

更新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34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桂民三终字第20号
【提示】
①非合同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配偶不是合同之诉的适格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为适格主体。
企业名称权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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