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1945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41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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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1945号
【提示】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地址有误的,应认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提示】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地址有误的,应认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