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622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4767 次 标签: 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622号 【提示】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3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