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51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
【提示】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包括两个要件,其一,有债权请求权存在,其二,请求权的行使属于可能。上诉人马艳杰虽然无法准确判断承担欠款责任的最终主体,但马艳杰自其知道亨通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就应该知道其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同时,马艳杰于1999年4月22日被濮阳市市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释放后,亦能够向其形式上的责任人,即合同相对方亨通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主张其权利。而马艳杰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自然应当承担诉讼时效消灭的责任。本院(1998)经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虽然明确了亨通期货公司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但由于马艳杰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消灭在先,上诉人马艳杰不能以该判决作为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理由。
【裁判要旨】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诉讼时效中断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