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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二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68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二终字第4号
【提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虽提出但无二审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美龙公司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现在二审中提出此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美龙公司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提出此项主张并不是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海远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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