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2号

更新时间:2019-05-18   浏览次数:43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2号
【提示】合伙体企业应是合伙财产分割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有资格参与合伙财产分割的主体,合伙体企业是否参与本案诉讼,以及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均不影响合伙体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
【裁判摘要】关于铁选厂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案系合伙财产分配之诉。铁选厂作为张玉贵和高春林成立的合伙体,应是合伙财产分割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有资格参与合伙财产分割的主体,且一、二审判决也未判令铁选厂承担责任,铁选厂对本案诉讼标的缺乏诉的利益,因此铁选厂是否参与本案诉讼,以及二审判决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均不影响铁选厂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