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13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13号
【提示】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
【裁判要旨】
①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公司设立时,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向公司支付出资款,因当事人并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故其不是公司股东,其仅与该他人之间构成一般的债务关系,该他人才是公司股东。其他当事人虽对出资款项本身主张权利,但只要不能证明其在公司设立时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且以该款项作为出资,也不能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②当事人主张股东出资的款项系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应当提供认定该款项属于股东贪污、挪用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认定出资款系股东贪污、挪用的,商事案件审判中不能认定出资款系股东贪污、挪用所得。
【提示】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
【裁判要旨】
①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公司设立时,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向公司支付出资款,因当事人并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故其不是公司股东,其仅与该他人之间构成一般的债务关系,该他人才是公司股东。其他当事人虽对出资款项本身主张权利,但只要不能证明其在公司设立时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且以该款项作为出资,也不能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②当事人主张股东出资的款项系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应当提供认定该款项属于股东贪污、挪用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认定出资款系股东贪污、挪用的,商事案件审判中不能认定出资款系股东贪污、挪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