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17-02-14 浏览次数:4231 次 标签: 公司诉讼 瑕疵出资 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41号 【提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