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3396 次 标签: 瑕疵出资 抽逃出资 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二庭庭推精要)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关于国有控投公司与国有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后,国有划拨土地的财产性质 2二、关于国有控股公司该投资行为性质的分析及认定 3三、国有控股公司以原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资 , 构成抽逃出资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