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486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再终字第65号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52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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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法人内部的非法人机构应否对外承担责任?
【要点提示】企业法人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非法人机构的关系,实质却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出借资质的关系,对外债务它和该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4)雁民二初字第318号(2004年7月26日);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486号(2004年10月21日);再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再终字第65号(2005年9月1日)
【要点提示】企业法人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形式上表现为法人与其下设非法人机构的关系,实质却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出借资质的关系,对外债务它和该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4)雁民二初字第318号(2004年7月26日);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486号(2004年10月21日);再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再终字第65号(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