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胶民初字第2134号;(2008)青民一终字第602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39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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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着“黑白合同”的不正常现象,由于产生的原因不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区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白合同”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于“黑合同”的效力。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应大胆地根据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公平合理地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严格的文义解释,应限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且确实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了的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案号】(2007)胶民初字第2134号;(2008)青民一终字第602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着“黑白合同”的不正常现象,由于产生的原因不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对“黑白合同”的认定与处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区分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白合同”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于“黑合同”的效力。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应大胆地根据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公平合理地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作严格的文义解释,应限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且确实进行了招投标活动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了的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活动而编造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中标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案号】(2007)胶民初字第2134号;(2008)青民一终字第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