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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61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内民提一字第17号
【提示】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认定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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