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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301号

更新时间:2023-01-23   浏览次数:28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301号
【裁判要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抵扣,一般可作为认定履行交货义务一方已交付货物的证据之一,但另一方予以否认的,还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评判。本案中,河田厂虽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其交货义务完成,但中基公司予以否认,还提供了出口报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条、装箱单、进仓单等证据证明其仅收到部分货物。同时,考量双方2007年4月3日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实际办理部分货物出口手续的时间,河田厂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形,从中亦可见中基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原因所作的解释有其合理性。河田厂应就其已交付价值471 666元货物的事实进一步举证,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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