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更新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6575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13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