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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219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11号;(2012)浙商提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6313 次 标签: 项目部

文章摘要: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期间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
【裁判要旨】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工程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大量租赁、购销合同行为,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纠纷,作为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如无特殊约定,其对外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主体的相应责任。
【案号】(2010)湖吴商初字第219号;(2011)浙湖商终字第11号;(2012)浙商提字第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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