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不应被视为矿业权转让 更新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26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不应被视为矿业权转让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部门规章,不能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 2二、从矿业权与股权的关系来看,不存在将矿业公司股权变动解释为矿业权转让的法理基础。 3三、从依法行政的原则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绝不可以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 4四、工商部门绝不可以以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矿业权转让为由,拒绝、拖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5五、行政机关无权以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为“以非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的合同为由,要求股权转让人按照矿业权转让的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6六、从应然的角度看,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也不应该被规定为需要经过审批的事项。 7七、结语 上一篇: 论营业转让的界定与规制 下一篇: 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