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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39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与第一次修订前的民诉法相比,该条规定统一了不同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期间, 还将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把申请执行时效由不变期间变更为具有诉讼时效属性的可变期间,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突破。然而,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在实务中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故实有必要对申请执行时效适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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