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
文章摘要:
【注释1】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价格,即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1)工程造价可以成为工程决算价的参考依据;(2)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标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工程造价。
【注释2】工程结算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对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算而得出的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价格调整、下浮、索赔等内容)。
文章摘要2:
【注释】(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文明的不可竞争费用;(2)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注解2】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3】配合费|(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而主张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分包配合费)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徐民终字第3149号;(2)施工合同未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支付的配合费最终由发包方负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4】安全防护费用|发包方主张因发生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5】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然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不计取,法院仍可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注解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注解7】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
【注解8】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2)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发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注释】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概念 回目录
1.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2.工程造价的含义:
(1)从投资者(业主)角度而言:
A.工程造价是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B.工程造价即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从市场交易角度而言:
A.工程造价是指为了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者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工程承发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B.工程造价即工程承发包价格。
工程造价范围 回目录
1.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2.工程造价包括:
(1)用于购买工程项目所含各种设备费用;
(2)用于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支出的费用;
(3)用于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支付的费用;
(4)用于购置土地所需的费用;
(5)用于建设单位自身进行项目筹建和项目管理所花费费用等。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构成 回目录
1.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设备购置费、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安装费+设备调试费)=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计划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项目筹备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是土地使用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4.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
基本预备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2)涨价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
n t
涨价预备费计算公式:PF=∑It[(1+f) -1]
i=0
PF:涨价预备费;
It:建设期第七年投资计划额;
f: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
n:年份。
5.建设期贷款利息:建筑期贷款利息包括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等在建设期间内应偿还的借款利息。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费率,税率为五个档次(0%、5%、10%、15%、30%);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四档税率(0%、5%、15%、30%);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两档税率(0%、10%);
(3)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纳税项目自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工程造价管理 回目录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
1.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指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2.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
3.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包括政府行政系统(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企事业机构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个系统。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建设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个部分:
A.固定资产投资即工程造价;
B.流动资产投资即流动资金。
②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
A.工程排污费;
B.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C.住房公积金;
D.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报综合单价(单价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A.三方签字的工程审价定单不构成约定的免责事由:工程审价审定单的三方签章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委托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在得到初审结论后,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审定单上签章的行为;
B.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结算审价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在授权范围内采用过错原则;在授权范围外采用无过错原则。
⑤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标准定额:
A.属于政府制定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不应获得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2: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责任承担 回目录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②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的责任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责任,即应当据实结算。
③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也应当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理解与适用1:定额计价法 回目录
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定额。定额计价法的特点可以归纳一个字“套”,即套定额。......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设信息网或造价信息网上会公布相应的定额标准,但性质上属于国家指导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选择适用定额标准,也可以约定选择其他计价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00
理解与适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回目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下发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对于实体性消耗费用,则列出具体的工程数量,投标人列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我国建设主管部门已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当事人约定计价模式的推荐模式。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条“计价方式”中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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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措施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且验收必须合格;只有在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交付使用,才能结算工程款,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建筑商必须遵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发生清单漏项漏量中的过错问题,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并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承包人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税金由发包人承担——关于昌南公司因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案涉工程总造价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所出具的结论中,税金部分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因此罗家村委会所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昌南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中不含税金收益。在此情况下,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昌南公司如应罗家村委会的请求向其开具税务发票,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昌南公司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罗家村委会承担。
【裁判摘要】社会保障费属于法定规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社保费计入工程总价——丰泽公司虽未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证据,但华福公司应依法负担支付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丰泽公司是否缴纳社会保障费不影响华福公司应承担义务的履行,也不能成为华福公司拒绝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抗辩理由。故二审判决认定华福公司为最终责任主体,将社保费计入工程总价,并无不当,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民终431号
【摘要】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关于工程造价中是否应扣除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故根据以上规定,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应由建设单位缴纳,施工企业未办理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不能成为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理由。义乌通瑞公司上诉主张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应从工程造价中扣除,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聚尔溢公司与天河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部分仅对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作出了约定,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的规定,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和第3.4.2条的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金鼎公司在鉴定时依照上述规定将2某和6某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工费价差调整506843.05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部分除外),同时,双方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文件的规定,推定双方同意执行该文件,并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摘要】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3149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而主张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合法分包,承包人与分包人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裁判摘要】贾建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徐州市贾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力公司仅施工了涉案三条路的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其余工程均为贾建公司自行施工,且生力公司在一审时也认可涉案山水大道、集贤路、泰和路沥青路面改造工程系从贾建公司分包,综上,本院认为生力公司与贾建公司是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贾建公司将涉案三条路的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分包给生力公司,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同时分包的内容属于专业分包范围,生力公司本身亦具有相应资质,故本院认为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于2012年11月8日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了30万元的管理费用,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1】发包方主张因发生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参照陕建发2007年第232号文件。经双方协商,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按2.1%计取”。双方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施工合同参照的陕建发2007年232号文并未将创建文明工地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计取、计取多少的条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否则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将依法进行处分、处罚。综上,长乐公司主张因发生安全事故,应按1.6%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施工合同未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支付的配合费最终由发包方负担——15万元配合费支付主体。施工合同约定,由分包方分包的工程的配合费,按照分包项目总价不同差别计取,取费比例在分包合同价款的3%以内。根据广厦公司收取配合费的票据,其中有一张支付单载明“洪涛公司代长乐公司支付给广厦公司的配合费”,另有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物资回收公司支付的配合费30000元”,出具单位是西安龙威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综上,施工合同未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分包单位支付的配合费最终系由长乐公司负担,长乐公司关于配合费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其不应是支付主体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酌定长乐公司支付15万元配合费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然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不计取,法院仍可计入工程价款——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且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既不计取人工费调差、贷款利息、四项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养老保险统筹费,还要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8%作为最终结算价等多种因素,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海天公司上诉主张佑利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为16581409.1元,一审法院未将四项保险费151750.45元计算在应付工程款中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第(1)J项约定“四项保险、劳保统筹按定额规定计取”。《1999陕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所附《费用定额若干问题说明》规定,参加了四项保险的施工企业按标准分别计取各项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海天公司一审中提供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缴纳四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但缴纳地点不在陕西,海天公司未能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二审中,海天公司亦未能充分证明其所提交的四项保险费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对四项保险费用不予认定,未将该笔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中,认定本案佑利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6429658.6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至于10万元保险费,蔡××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蔡××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民终1009号
【摘要1】关于蔡××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费用100000元问题。蔡××认为,案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故关于负担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费。本院认为,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广西建工集团已按照该合同交纳保险费用,且蔡××作为劳务工程实际承包人也实际获益,故蔡××应按照约定负担50%保险费,即100000元保险费用应当在蔡××的工程款中抵扣。
【裁判摘要1】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2)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发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对于劳保基金、施工利润、间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对于劳保基金。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武×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裁判摘要2】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扣除利润——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在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3】对于间接费用的扣减。间接费用包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一审已经支持了泾渭公司主张扣减的管理费、项目经理工资,泾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还支付了其他间接费用,泾渭公司主张扣减间接费的依据不足。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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