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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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2】工程结算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对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算而得出的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价格调整、下浮、索赔等内容)。
概念 回目录
1.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2.工程造价的含义:
(1)从投资者(业主)角度而言:
A.工程造价是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B.工程造价即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从市场交易角度而言:
A.工程造价是指为了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者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工程承发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B.工程造价即工程承发包价格。
工程造价范围 回目录
1.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2.工程造价包括:
(1)用于购买工程项目所含各种设备费用;
(2)用于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所需支出的费用;
(3)用于委托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支付的费用;
(4)用于购置土地所需的费用;
(5)用于建设单位自身进行项目筹建和项目管理所花费费用等。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构成 回目录
1.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设备购置费、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安装费+设备调试费)=直接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计划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项目筹备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是土地使用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4.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
基本预备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2)涨价预备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
n t
涨价预备费计算公式:PF=∑It[(1+f) -1]
i=0
PF:涨价预备费;
It:建设期第七年投资计划额;
f: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
n:年份。
5.建设期贷款利息:建筑期贷款利息包括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等在建设期间内应偿还的借款利息。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费率,税率为五个档次(0%、5%、10%、15%、30%);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四档税率(0%、5%、15%、30%);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两档税率(0%、10%);
(3)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纳税项目自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工程造价管理 回目录
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
1.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指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2.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
3.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包括政府行政系统(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企事业机构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三个系统。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建设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个部分:
A.固定资产投资即工程造价;
B.流动资产投资即流动资金。
②规费的内容(08新清单计价规范):
A.工程排污费;
B.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C.住房公积金;
D.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报综合单价(单价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A.三方签字的工程审价定单不构成约定的免责事由:工程审价审定单的三方签章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委托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在得到初审结论后,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审定单上签章的行为;
B.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结算审价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在授权范围内采用过错原则;在授权范围外采用无过错原则。
⑤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标准定额:
A.属于政府制定价范畴,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不应获得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2: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责任承担 回目录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②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的责任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责任,即应当据实结算。
③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也应当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理解与适用1:定额计价法 回目录
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定额。定额计价法的特点可以归纳一个字“套”,即套定额。......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设信息网或造价信息网上会公布相应的定额标准,但性质上属于国家指导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选择适用定额标准,也可以约定选择其他计价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00
理解与适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回目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下发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对于实体性消耗费用,则列出具体的工程数量,投标人列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我国建设主管部门已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当事人约定计价模式的推荐模式。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条“计价方式”中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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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措施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提示】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且验收必须合格;只有在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交付使用,才能结算工程款,这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建筑商必须遵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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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的相应工程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4650.11万元差异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发生清单漏项漏量中的过错问题,一审对此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赞同并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方式属现行招标的主要形式,鉴于建设工程清单确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招标人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难免会出现漏项漏量的情形,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对这种漏项漏量的风险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这种漏项漏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发包人未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慎义务,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如果对于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漏项漏量未能发现和指出,不仅与其专业建筑公司的能力水平不符,也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因此,一审判令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000元,既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本院予以维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上诉主张其不应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和广州二建公司上诉主张其应获得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项的全部差价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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