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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更新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3951 次 标签: 保证人追偿权

文章摘要: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明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
【裁判要旨】我国《担保法》第 31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案涉及已经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问题。对此,审判实践中存有不同的理解,本案的处理就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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