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44号 更新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5108 次 标签: 保证人追偿权 以贷还贷 企业破产 破产程序 担保债权 利息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44号 【提示】保证人为转贷前后的贷款均提供担保,转贷时保证人亦未提出异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对于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担保人主张不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的,不予支持。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1997)吉民初字第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昌中民终字第326号 下一篇: 浅析确认之诉判决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