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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大饭店异议案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6037 次 标签: 抵押权实现 优先受偿权 股东出资 案外人异议 抵押出资 实物出资 出资责任 抵押权追及力 抵押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抵押人用设定抵押的房产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不妨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实现优先权。
【裁判规则】就抵押权的存在与否,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未采取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到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而是限期让异议人举证,逾期未能举证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抵押权异议的做法不应被支持。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以及执行规定第71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对这个“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明确。但在实践中,就抵押权的存在与否,案外人提出异议之后,执行机构到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应该是通行的做法。执行机构限期让当事人举证,过期未能举证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抵押权异议,虽然对执行机构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执行方式,但是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行机构这样的权力,而且这种做法随意性太大,很容易侵害案外人利益,从价值角度考虑可能弊大于利,不应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工商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宏都大饭店异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第263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