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专题文章   

小议“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执行”

更新时间:2016-07-30   浏览次数:21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内容提要】“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执行”源于上世纪90年代清理整顿公司时“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能用预算外资金,对所属被撤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的责任”的特殊规定,当时虽不得已,却有不妥。以后范围一路扩展到党政机关的一切连带经济责任,对象扩展到所有财政性资金,更是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危害巨大。在全社会着力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这一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精神的规定亟待废止。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下一篇: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