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上海××快餐有限公司无效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17-11-11 浏览次数:53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处理意见】针对上海高院请示的问题,最高法院2000年11月作出(2000)执他字第25号函。该函内容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3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3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3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对该三辆机动车应予以解封。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