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3号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48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3号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的选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的抗辩权。至于债权人在审理中诉讼保全冻结主债务人持有的股份,不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物的担保,主张对此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但上述股份因冻结期限届满导致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在先,现无证据证明是债权人放弃对上述股份的权利所致。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担保义务不能免除。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