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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潭中民三终字第21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45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潭中民三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中明文约定某乡政府为保证人,不合乎法律规定,故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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