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民初字第2516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72号
更新时间:2023-03-21 浏览次数:41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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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案号】(2010)甬海民初字第2516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72号
【裁判要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裁判意见】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号】(2010)甬海民初字第2516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72号
【裁判要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裁判意见】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即已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之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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