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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027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54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027号
【裁判摘要】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本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原审原告许××对该笔债权已丧失胜诉权的问题,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之前,双方就包括本案争议欠款在内的股权转让费没有约定过还款期限,更不存在“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之事实,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批复》,检察机关此方面的抗诉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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