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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37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民二初字第1349号
【裁判摘要】因被告所出具的欠条上并未载明还款时间且已明确注明所欠为现金而非货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批复是针对因货物买卖而形成的债务纠纷,并不适用本案,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对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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