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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26号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49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26号
【裁判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上诉人对于双方交易习惯为当场结算货款主张,并未提供事实依据或相关证据,相反,上诉人作为中联酒店和明珠楼酒店的主管单位,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款单据正是中联酒店和明珠楼酒店多次欠货款形成的总的欠据,说明了双方并非当场结算货款,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本案也不适用上述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中指出“……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上诉人在交易时亦未支付价款,后向被上诉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本案诉讼时效应该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即从被上诉人起诉时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及时支付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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