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务 更新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27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观点】被告擅自取走原告的货物,属于非法占有原告财物的行为,对此情况原告可行使物上请求权,即什么时候发现其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什么时候就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返还,而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 2(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3(三)作者的观点 上一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4]猇民初字第33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下一篇: 《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