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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更新时间:2015-01-28   浏览次数:3128 次 标签: 【已被修改】

文章摘要: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目录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回目录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三)驳回起诉的裁定;

   (四)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四条 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改正;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回目录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回目录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程序 回目录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诉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申请再审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程序 回目录

    第十五条 申请再审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申请再审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其他 回目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网址为www.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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