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工程价款总额再扣除价款材料价格(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后作为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所扣除的甲供材料不应包含税、费,即甲供材料税、费不应在工程价款总额中扣减(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甲供材料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税款,甲供材料税金不应扣减)。
概述 回目录
1.甲供材料(甲供材)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结算总价。
2.甲供材料无论由哪一方采购供应,都应将其列入工程预(决)算,都要并入施工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只有装饰劳务、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两种情况除外。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 回目录
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核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其他应付(应收)款。
甲供材料操作类型 回目录
1.自购材料:甲方“自购材料”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甲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
2.代购材料:“代购材料”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乙方和材料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材料发票开给乙方,由乙方支付价款]。
3.合同外供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部分,甲方自行采购材料部分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中核算,甲方应把提供建筑业劳务材料金额计入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由乙方一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甲供材料的发票开具 回目录
1.全额缴税、全额开票:“自购材料”和“代购材料”两种类型,乙方必须全额缴税、全额开票。
2.全额缴税、净额开票:“合同外供料”类型,乙方可以全额缴税而净额开票,乙方按照包含了“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即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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