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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27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年4月19日 [2001]执他字第10号)
【摘要】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

2001年4月19日  [2001]执他字第1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9]07号《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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