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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33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7年1月23日 [2006]确他字第6号)
【摘要】你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龙潭诉张海军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履行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且在对土地证的丢失、补办及收回中又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提示】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又存在严重过失行为,被执行人利用后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确认违法。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7年1月23日  [2006]确他字第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周龙潭申请确认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违法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龙潭诉张海军个人合伙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履行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且在对土地证的丢失、补办及收回中又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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