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5772 次 标签: 一般保证 破产 先诉抗辩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3号 【提示】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已被宣告破产,且偿债率为零的,保证人依法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下一篇: 关于诉讼时效内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可否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