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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执复字第16号

更新时间:2020-01-12   浏览次数:43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申请复议人福州鸿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2011)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文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执复字第16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公告通知债务人是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普通主体之间转让债权,不适用公告通知债务人的特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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