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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江西两地法院执行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粤信花艺海滨花园房产争议案答复函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29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江西两地法院执行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粤信花艺海滨花园房产争议案答复函(2009)执协字第3-1号
【提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江西两地法院执行东莞市虎门镇解放路55号粤信花艺海滨花园房产争议案答复函

(2009)执协字第3-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执(2009)9号《关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协调处理意见》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鹰潭市中院)2008年2月4日再次拍卖争议房产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中院)已经就争议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了确权判决,判令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案外人刘超群所有。鹰潭市中院在明知争议房产已经确权归属刘超群的情况下,不应再次拍卖争议房产。

    二、关于蔡建伟欠鹰潭市大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530万元欠款问题。经审查,一是该笔欠款与争议房产的购房款无关。东莞市争议的相关判决已经查明争议房产的购房款系刘超群直接向开发商东莞粤信花艺海滨花园开发有限施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与蔡建伟的欠款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二是鹰潭市中院认为蔡建伟欠大江公司的530万元系因其代理关系产生的,该认定并未被相关判决确认。蔡建伟和梁青受刘超群委托以受托人名义购买房屋,以及530万元系蔡建伟购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事实,虽已被两地法院相关判决认定,但蔡建伟给付大江公司补偿款,是否也受刘超群委托,并无相关证据。故鹰潭市中院裁定蔡建伟欠大江公司的欠款由刘超群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据两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和现有证据,鹰潭市中院的执行错误,请你院依法监督该院对已执行的争议房产执行回转,或将拍卖款项返还给刘超群。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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