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674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因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
【要点提示】企业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虽就其国有资产变动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在于该企业,而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决定调整、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系行政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
【案号】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8号(2011年5月24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674号(2011年7月29日)
【要点提示】企业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虽就其国有资产变动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在于该企业,而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决定调整、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系行政行为,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受理。
【案号】一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8号(2011年5月24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674号(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