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侵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15-02-07 浏览次数:32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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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四个地点都有管辖权 回目录
1.产品制造地;
2.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3.侵权行为地;
4.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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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