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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54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完成后,即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权利义务也相应地交换。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多年之后,一方当事人以无书面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未约定永久互换、自己仍持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理由要求认定互换合同无效并换回土地,显然不应得到支持。但在实践中,也有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互换还是转包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探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即依据哪些因素来确定这个合同的性质,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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