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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28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是农村个体经济的表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体所有,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有形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能作为财产继承。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上之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形成对农村宅基地实际“继承”的局面,但是,当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有形财产因为某种原因而灭失后,就会失去作为遗产的现实基础,从而形成无遗产可继承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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