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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等村民诉滑家当镇××站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25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农业部于1991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三人原种场将未经审定的区域小面积试验稻种投入商品生产并跨省推销,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造成用种户减产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种站作为种子经营部门,在向原种场购种时不核实该稻种是否经过审定,有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即予以经营,对造成用种户的减产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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