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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5327 次 标签: 多个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 合并审理 保证 担保合同 抵押 基础法律关系 借款合同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多人为多份合同担保,担保对象金额方式各不相同,能否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四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提示】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为同一主体,但担保人系多人,且所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不相同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裁判规则】同一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多份借款合同,但是各份合同的担保人不同,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多份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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