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送达
更新时间:2015-02-08 浏览次数:17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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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根据受送达人有关情况而将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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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根据受送达人有关情况而将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送达方式。
送达对象:仅限于受送达人为特定人 回目录
1.军人;
2.被监禁人、被劳动教养人。
送达转交单位类型 回目录
1.受送达人是军人(仅限于现役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A.不得通过团队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队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
B.以该受送达军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送达转交单位的义务 回目录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转交送达日期 回目录
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对现役军人的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8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