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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5)江宁民二初字第51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74号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31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免职后返还公司相关证照、资料的责任认定
【裁判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在任职期间,依据职务身份,为履行职务需要,实际控制、保管公司相关证照以及财务资料。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5)江宁民二初字第511号;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74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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