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再字第5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三民再字第56号
【裁判意旨】原告根据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将款项支付到被告公司帐户,被告在原告款项支付到位后至终止合作之日,始终未对原告在公司的增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也未能得到相应的股权,现被告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且原告已退出,原、被告之间已停止了合作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返还原告投资款的责任;因本案投资款未能作为原告的股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该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自终止合作关系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占用原告该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投资款之日起承担该款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原、被告之间的已合作的事实,对此不应支持。
【裁判意旨】原告根据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将款项支付到被告公司帐户,被告在原告款项支付到位后至终止合作之日,始终未对原告在公司的增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原告也未能得到相应的股权,现被告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且原告已退出,原、被告之间已停止了合作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返还原告投资款的责任;因本案投资款未能作为原告的股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该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承担自终止合作关系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占用原告该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投资款之日起承担该款利息的请求不符合原、被告之间的已合作的事实,对此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