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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81号

更新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41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81号
【裁判要旨】张笑华既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又不是赵娜所称的隐名股东。因张笑华对上海皓康保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法享受和承担;张笑华与实名股东之间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协议,隐名股东的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张笑华出资时,上海皓康保洁有限公司早已成立,但赵娜仍要求张笑华将出资款转入其个人名下,且所购车辆也过户在赵娜个人名下。由此可见,赵娜是以入股的名义来达到借款的目的,系名为入股实为借款的行为。张笑华要求赵娜返还45,000元出资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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