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诉××××电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收取其出资后迟迟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要求返还出资款案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56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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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原被告之间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出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在收取原告缴足的出资款后,未履行既是约定又是法定的义务,致使原告订立出资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应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已履行了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通知义务。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